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

文号 平政办〔2010〕76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0-0004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全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全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规划(2010-2012年)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消防管理能力,提高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稳定,按照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6月10日至10月30日,在全市集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动员社会一切力量,在全市迅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和维护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确保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全面提升,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火灾形势稳定,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目标

  此次专项治理要达到“五个全部”的目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和“三会三化”建设水平全部得到提升;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全部得到有效整改;消防设施功能、运行、管理全部达到规范要求;消防控制室全部配齐值班操作人员;值班操作人员全部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和处置火灾事故。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重点是指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二)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1.建筑消防设施的合法性: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3.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情况:(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并能够有效发挥防火、报警、灭火等作用;(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4.建筑消防设施的不同产权管理单位落实责任情况: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5.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建立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制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质量是否达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6.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情况: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7.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三)工作措施1.对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的,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2.对未按规定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3.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4.对持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应急操作程序,不能操作控制设备的,责令单位立即组织培训并追究发证机构责任。5.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6.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7.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6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同时,要组织召开由各有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会议,动员部署社会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二)排查摸底。6月16日至7月20日,各县(市、区)公安、综治、安监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辖区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建筑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查清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完善基础台账。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单位改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建筑、场所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7月10日前,各县(市、区)公安、综治、安监部门要将《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三)集中治理。7月21日至9月20日,各县(市、区)要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却未设置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治理。要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全市将成立技术服务队,向社会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各县(市、区)要在每月月底前将专项治理的开展情况和《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四)检查验收。9月21日至10月10日,各级公安、综治、安监部门要成立联合检查工作组,制定详细的检查评比办法,全面进行检查评比。对未按要求开展治理的,要责令重新治理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治理工作综合评定合格的县(市、区),要及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验收的申请(见附件3)。10月15日前,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安监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根据各县(市、区)的申请,按照“完成一个县(市、区),验收一个县(市、区)”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抽查结果予以排名、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是遏制建筑重特大火灾发生的有效措施。各县(市、区)公安、综治、安监部门要成立联合工作机构,专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整治查处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综治部门要将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考评内容,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安监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二)落实措施,严格执法。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用好用足处罚、查封、拘留、强制执行等执法手段,严厉查处单位在消防设施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尤其要严把消防审核、施工检查、工程验收“三关”,在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时,重点审查是否按照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置器材,是否有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并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日常检查中要重点检查自动报警、防烟排烟、自动灭火及救援设施系统是否正常发挥作用;同时要加大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防止不合格消防产品在建筑工程中安装、使用。(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营造良好氛围。要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一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并进行跟踪报道,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同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的单位进行正面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单位自觉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四)建章立制,巩固成效。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坚决制止“治理-反弹-再治理”的怪圈。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制定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将本地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2010年10月15日前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统计表

  2.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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